林志帆、谢宇莹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粤(2024)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81999号、粤(2024)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820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自本公告登网之日起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志帆、谢宇莹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