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来源:清远市空间规划信息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1-06-15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规划局、各直属单位有关规划管理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全面真实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第四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管理信息。

城乡规划信息,是指经各级政府或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行政许可信息,是指规划许可事项的批准文件、办事指南、表格样本、证书样本、许可结果、行政收费;

行政管理信息,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活动的情况,公务员录取、选调情况,人事任免情况等。

第五条  责任部门与分工

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直属单位、各科室应予积极配合。本文未尽事宜,市局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的内容

下列城乡规划信息应当公开:

(一)城镇体系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规划文本简本;

3.相关规划图纸。

(二)城市总体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规划文本简本;

3.相关规划图纸。

(三)近期建设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规划文本简本;

3.相关规划图纸。

(四)专项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规划文本简本;

3.相关规划图纸。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

1.规划批准文件;

2.规划成果(含文字和图纸);

3.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4.规划实施时间。

第七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的内容

下列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公开:

1、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引:批准文件、办事指南、表格样本、网上预申报操作指引;

2、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办理结果、一书两证;

3、行政收费:批准文件。

第八条  行政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

下列行政管理信息应当公开: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公务员录取、选调和人事任免情况,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免予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涉及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专业工程的总体规划、现状图和管理的综合图文资料;

(五)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六)日常公文管理的过程性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由制作科室按照上述第六、七、八条的要求,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局办公室提供资料。对各科室未及时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局办公室可协调掌握信息的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局办公室还应当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指引,以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了解、查询、申请政府信息。

信息指南应包含以下内容: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公民获取形式、工作机构、救济渠道、依申请公开流程。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公开类型。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地点

信息公开至少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或主要公共场所等地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项目所在地;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批准

依申请公开流程详见附件1。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信访工作进行管理,由主管信访的科室负责受理,提出办理意见,相关科室提出会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局长审定,相关科室提供资料给法规科,经保密审查后,再由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将资料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原则和程序

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会审)、复核和审批”原则。

(一)主动公开审查程序

由信息制作科室进行初审,需其他科室会审的,信息制作科室应当要求会审,会办科室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初审(会审)后由局办公室进行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查(审查表格见附件2)后送局长审批。

(二)依申请公开审查程序

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先由法规科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需其他科室会审的,法规科应当要求会审,会办科室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初审(会审)后由局办公室进行复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查表格见附件2)后送局长审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时限和保存时间

城乡规划信息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行政管理信息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所有信息保存时间为2年,2年后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自行撤消或保留;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保存时间由局属单位自行决定,但保存期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五条   受理和答复

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所提出的信息公开要求不明确的,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当面一次性告知,并作好相关指引工作。

受理工作人员可以协助申请人明确下列内容,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一)申请规划类信息的,需明确其规划层次、涉及范围及批准日期等要素;

(二)申请行政许可类信息的,需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单位、批准日期等要素。

第十六条   救济途径告知

非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受理依申请公开的科室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规划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市规划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和收费

因设备条件限制难以复制大图幅、特殊图幅图纸信息的,在有信息原件电子版本的情况下,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范围,可以提供缩小比例的打印件。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划管理信息,应当按制度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照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没有制定标准的,则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文书制度

依申请公开的公开申请表、受理登记回执、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通知书应当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人,一份由市规划局留存;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应当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第三方,一份由市规划局保留。上述文书由主办科室参照省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样本》,结合我局的实际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后而制定。

依申请公开提供的书面信息材料应当加盖本机关(机构)信息公开专用章。

依申请公开的全部案卷材料应当由法规科办结后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10年12月 28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局办公室反映。

附件:1. 清远市规划局城乡规划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2.清远市规划局城乡规划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清远市规划局城乡规划信息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附件2                     

清远市规划局城乡规划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信息名称

 

 

 

 

公开类型

 

 

 

 

初审意见

(信息制作

科室意见)

 

 

 

会办意见

(会办科室)

 

 

 

复核意见

(办公室)

 

 

 

分管领导

意见

 

 

 

局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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