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有关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快开发闲置存量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企业申请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及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已列入本辖区人民政府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项目清单且已完成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目前尚未开工以及已开工未竣工的城镇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等房地产用地。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的前提条件
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须符合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的前提条件,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如新增社区服务中心、养老设施、教育配套等;
(二)新增绿地与开放空间,如新增口袋公园、健身广场等;
(三)新增市政基础设施,如新增市政道路、社会停车场等;
(四)新增公共安全设施,如新增消防站等;
(五)其他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或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的情形。
第三条 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的情形
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须符合片区规划主导功能,以及相关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房地产用地调整为科研、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用地以及新型产业用地;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相互调整;
(二)房地产用地降低容积率;
(三)房地产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
(四)房地产用地调整兼容用途和兼容比例;
(五)多宗房地产用地合并进行规划建设。
上述情形中,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已依法依规明确改变土地用途方式的按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符合性审核;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调整情况开展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形成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技术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予以调整;调整方案涉及多宗房地产用地合并进行规划建设的,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调整;
(四)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重新核发规划条件;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规划条件的地块开展土地价值评估。评估价值结果对比土地原取得价为正值的,企业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负值的,政府不向企业退回土地出让金差值。
(六)经市(区)用地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七)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变更的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八)企业根据重新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时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