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市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说明: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企业投资的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4、《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 5、《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 6、《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 9、《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230号); 10、其他相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一、必备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请示;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3、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 4、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的函件及相关材料(能提供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外证明材料的,不需提供该项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供以下材料: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申请函;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组织审查单位意见。⑥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二份〕; 5、申请查询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函件及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以下材料:①登记申请函;②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查明登记用)、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占用登记用);③地质(储量核实)报告;④报告评审备案证明;⑤地质资料汇交证明;⑥查明、占用、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登记书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现行镇级以上的1:10000的规划图,并加盖公章); 7、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最新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现状图,并加盖公章); 8、电子光盘〔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1o、114o、117o),坐标文件名称为“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文件中的名称+项目所属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名称+.txt”,坐标文件存储在光盘的根目录下,光盘背面需写明项目名称,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中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格式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58号)〕。 注:已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以及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的,可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和备案证明,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需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以及压覆矿产资源证明需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的,需在这两项工作办理完毕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二、特殊材料(符合下述特殊条件的项目才需提供的材料) 按列入规划申报用地预审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项目清单〔清单上需加盖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公章;未列入项目清单,需按列入规划申报用地预审的,可按规定要求提供省、地级以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下同),或省、地级以上市重点专项规划,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等其他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各1份。 |
受理条件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4、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5、占用耕地的能实现占补平衡; 6、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标准和安排情况符合要求; 7、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 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企业投资的备案类项目用地预审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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