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告〔2017〕4号
为配合连石路道路工程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清府函〔2017〕71 号),我局拟依法收回杨兰名下,国土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2〕第00386号,位于清远市新城B21号区、面积为295.6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杨兰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3日
(联系人:李健,电话:3361953,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