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行批发〔2017〕18号
汤文勇:
报来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清府函〔2017〕134号),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总编号:B201500360,编号:用地许可2016-1065),证号为粤(2016)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01137、0001138、0001139、0001140、0001143、0001146、0001149号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面积2611.82平方米)主要规划指标调整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2,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后需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经摇珠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符合相关规定,需补缴地价款90.1688万元。。
三、同意土地使用权人汤文勇按90.1688万元补缴地价款,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2064年9月2日。鉴于该宗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同意补缴地价款分二期缴交,第一期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缴交50%,第二期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缴清。
四、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后土地开发建设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要求。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