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2 号)精神,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须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若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到全省统一缴费基数的,按统一缴费基数缴纳;工作所在地缴费基数超过全省统一缴费基数的,由所在地政府和个人分别负责补足单位及个人缴费差额部分。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足
从2009年9月份起,“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统一由省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200元。各地须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足。
二、统一为“三支一扶”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省财政按“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缴纳。省财政每月为每名“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缴纳336元(单位部分),个人缴纳132元。此项费用由省“三支一扶”办划拨到我市“三支一扶”办,由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缴纳。由于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省统一缴费基数,按照规定,“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所在地政府和个人分别负责补足单位及个人缴费差额部分(见附件)。单位缴费差额部分,由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根据在岗“三支一扶”大学生人数向当地县(市、区)政府申请解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按月从县(市、区)财政发给 “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或向“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代收。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于每月10日前统一将县(市、区)财政拨付的单位缴纳差额部分和代扣的个人缴纳差额部分一同划拨至市“三支一扶”办(帐户名称:清远市人才智力市场 开户银行:农行清远府前支行 银行帐号:684801040001681),由市“三支一扶”办向市社保征收部门统一按月缴纳。
三、由于此项政策是从2009年9月起实施,补交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请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务于9月25日前统一将县(市、区)财政拨付的单位缴纳差额部分和代扣的个人缴纳差额部分一同划拨至市“三支一扶”办,从2010年10月起按月拨付。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
五、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每月10日前将当月需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的名册报市“三支一扶”办。
附件:各县(市、区)2009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需缴纳单位差额和个人差额情况表(略)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