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规〔2023〕2号
市文明办、市法院、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市国资委、清远海关、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清远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相关工作,避免新旧政策冲突,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的规定,现决定对《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清发改信建〔2016〕23号)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