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广东省委《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粤府办〔2015〕42号)有关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为尽可能减轻居民及非居民负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清远市区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区(含由市供水拓展有限责任公司、星科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龙泉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管网供水)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重点建制镇(源潭镇、石角镇)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0元/吨(按1月份抄表用水量计算)。
二、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原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中关于暂免征收的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三、污水处理费由清远市水务局供排水处理中心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按月代征,并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作为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含银行代收手续费)。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