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10-31

 

 

清发改信建[2016]23

  

市文明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中国人民银行清远行、市国资委、清远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银监局、市邮管局、市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现将《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清远市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附件2: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 号).pdf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

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具体见附件2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对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促进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合作备忘录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对象范围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

《备忘录》其他签署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记录的,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二)工商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各部门监管领域内的当事人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的措施,即《备忘录》第二项内容。目前仍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行业,由前置审批部门自行限制,原则上不列入本《备忘录》调整范围。

(三)工商部门与各部门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的基础上,依照各自职能对失信企业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协同监管措施,即《备忘录》第三项内容。

(四)各部门根据工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的联合惩戒措施,即《备忘录》第四项内容。其中,各部门针对年检制度废除之前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适用于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二、明确失信企业信息的共享内容和方式

    (一)各部门联通共享失信企业信息的主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抽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各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监管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自主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即时信息等。

(二)各部门应通过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实现统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清远网”归集公示企业信用相关信息。

  (三)市工商局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清远网”公示企业信息或定期与各部门建立企业信息交换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入原因、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违法性质、处理结果等信息)提供给各部门。

  (四)各部门分别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把落实《备忘录》和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要求本系统内部各层级单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机制,及时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以进行联合惩戒。

三、落实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

   (一)各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清远网”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获取相关数据后,依法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和禁止。

  (二)各部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或无违法记录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清远网”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三)当事人因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在其他相关部门受到联合惩戒措施限制的,积极开展信用复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申请取消联合惩戒措施。其他相关部门凭决定书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核实后,对其取消惩戒措施。

    (四)工商部门依法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者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或函告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联合惩戒措施不再执行。市工商局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信用清远网”公示或通过函告等方式定期将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当事人名单通报各部门,对其取消惩戒措施。

各部门在落实《备忘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依法拓展实施其他必要的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

四、建立工作协调制度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清远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工作部署。协调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科,代章),办公室由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文明办等单位有关科室领导和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联络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的日常统筹和协调、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总结和通报等清远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成员、工作联络员具体名单1)

(二)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协调机制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领导或办公室成员、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协调和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可不定期提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就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相关的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研讨和协调,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必要协助。同时,建立惩戒工作情况通报机制,根据各成员单位反馈的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编撰相关信息工作简报,各部门应积极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市发改局和市工商局。

五、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为稳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扩大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社会影响力,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及时掌握本部门本系统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搜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注重宣传效果,突出宣传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一 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结合各部门推出的守信激励措施,形成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企业和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立完善。

各部门在落实《备忘录》工作中的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和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反馈。

 

附件:1.清远市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关

        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

        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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