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不作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市直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印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2003〕8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我市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根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作适当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我市2016年度已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因此,2017年度我市市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部分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可于2017年9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见附件1)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6662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16662元的,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7770元,且须按规定到税务部门纳税(见附件2)。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缴存单位应选择单位和个人同一缴存比例。调整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至12月。
三、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