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6-23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本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应于7月1日-9月30日办理基数调整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三、调整内容

  缴存单位按202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2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028元(最高缴存额5766元)。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本次调整工作主要通过公积金网厅线上办理,线上办理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可申请线下办理。(办理指南见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实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确认,接受职工监督。
   (二)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缴存单位在办理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的同时,要对单位和职工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对,信息有误或不完善的,一并进行更正或完善。

  (三)缴存单位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特此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