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4-30

  一、清远市公积金贷款对象是谁?

  清远市公积金贷款对象有两类:一是在清远市缴存公积金或者具有清远市户籍在外地缴存公积金以及在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二是在本市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单位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自愿缴存人员应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三)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四)具备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五)已按规定支付首期购房款。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同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房产为非居住用途的。

  (二)所购住房用途为别墅的。

  (三)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四)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五)所购住房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七)申请人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交易的住房。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

  四、公积金贷款“认房”标准是什么?

  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凡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非居住用途的房产”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五、如何认定房屋套数?

  (一)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能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无法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三套住房,不予贷款。

  (五)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二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六、如何认定贷款次数?

  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信息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

  七、如何计算首付比例?

  (一)申请人家庭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二)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三)申请组合贷款(即借款人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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