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28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出,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实力,把清远市建成环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先行市和粤北生态发展区科技创新示范市,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为贯彻和落实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中的第五条“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市科技局制定印发《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用于激励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孵化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完善我市孵化链条建设。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

3.《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4.《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

三、主要内容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主要从奖励类别、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资料及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说明,具体如下。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资质奖励:对2020年后(含2020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奖励。

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新认定资质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其中任意资格。

3.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在孵企业且第一次获得资质认定。

(三)奖励标准

1.新认定资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予补助。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予以差额补助50万元。

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资料依据《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点要求提供。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3.审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政策兑现。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政策有效期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自2021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8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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