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第九条)》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30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出,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实力,把清远市建成环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先行市和粤北生态发展区科技创新示范市,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为贯彻和落实若干政策文件精神中的第九条“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市科技局制定印发《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第九条)》,用于支持或奖励组织实施新材料、生物医药、绿色生态、现代农业等领域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为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提供支撑。

二、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

三、主要内容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第九条)》主要从补助类别、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资料及程序等4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应说明,具体如下。

(一)支持或奖励类别

1.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具体由市科技局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申报)。

2.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配套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报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2。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配套奖励需同时满足条件1和3。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进行竞争性立项支持。

3.自2020年1月18日起,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

(三)支持或奖励标准

1.获得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支持的项目,按财政经费和自筹新增经费不高于1: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2.政策实施期内,新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我市牵头单位,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申报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奖励)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书》;

(2)奖励资金使用方案(须含奖励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科技部、省科技厅下发的立项文件;

(4)项目申报书;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初审。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高新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拨付资金。奖励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8日起符合《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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