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清远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请、审批工作已取消,《清远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清科〔2012〕93号)已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
二、主要内容解读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清远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对《清远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清科〔2012〕93号)予以废止,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实施,以进一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
三、解读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废止<清远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后,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发布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