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9-14

    2015年10月19日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201553号)发布试行的《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即该办法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

    根据《广东省法制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第10点“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市政府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重新发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起,组织开展了对《实施办法》的评估工作。评估的目的是:通过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将《实施办法》重新发布、重新设定其有效期或确定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组织评估工作过程和成果主要如下:

    一、2017年7月11日,成立了《实施办法》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市知识产权局长、分管副局长、3名科室负责人及1名政府法律顾问(余学忠,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组成;

    二、2017年7月11日,我局制定和公告了《关于对<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方案、评估程序等;

    三、2017年7月26日,我局向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服务机构发出了《关于征求<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评估修改意见的函》,至今,共收到26个单位的回复,其中:

    (一)中共清远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环保局等2个单位回复:《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我市专利工作起积极作用,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建议修改后报市政府重新发布实施;

    (二)市质监局等1个单位回复:建议增加对我市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上升为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

    (三)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连州市政府、英德市政府、佛冈县政府、连山县政府、连南县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等23个单位回复:对《实施办法》没有修改意见或无意见;

    上述26个单位回复的详细意见附后。

    四、2017年7月26日,我局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科技局网站发出了《关于《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公开征求评估修改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对《实施办法》的评估意见。

    至今,收到2个回复意见(企业和社会公众):内容为建议加大对某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力度,如建议建立企业专利工作交流平台,加强企业一线人员培养和人才储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等。

    五、2017年9月4日,我局组织评估小组召开了《实施办法》评估会议,评估小组对上述各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且结合我市专利工作的实践,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仔细评估,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总体、主要内容,具有合法性,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形;

    (二)从收集的各地、各单位反馈的意见看,《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专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实施办法》中有部分条款,不够完善或设计不够合理。如重新公布《实施办法》的,建议对《实施办法》中不够完善、设计不够合理的条款进行修改。

    1、第一条第2点【大力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地址为清远市辖区并符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的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度增加3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00件至2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建议修改为:“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地址为清远市辖区并符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500/件,实用新型申请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00/件,每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度增加50件至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比上年度增加100件至1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理由当前我市专利服务业发展缓慢,为吸引外地优秀专利服务机构到我市发展,培育本地专利机构发展壮大,参照先进地市做法,对本地代理机构代理本地企业专利申请给予一定的资助。

    2、第二条第3点【加强企业一线人员培训】“鼓励专利代理机构等社会力量组织开展专利推进活动,对有专利产出潜力的企业开展一对一交流培训,从源头上增强企业专利产出的意识和能力。建议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社会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增强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开设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课程,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为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的人才支持”。理由:当前人才不足是制约我市专利提质增效的短板,人才不足的关键在于人才培育能力欠缺,推动企业和高校设立人才培训基地,完善人才培育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一线知识产权人才和在校青少年培养工作。而且上级也有相关任务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书》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应依托高校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到2020年底达到1200人次。

    3、第三条第6点【积极开展企业专利申请“增量”活动】“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长100%以上的企业,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建议修改为:“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3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理由:实践证明,要求企业当年专利申请量翻倍,实现难度大,可操作性较差,对企业创新激励效果不明显,政策实施至今尚未有企业获得资助。删除条款中“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长100%”的倍增要求,同时把“倍增”活动修改为“增量”活动,设置阶梯式激励,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创新的杠杆作用。

    4、第三条第9点【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认定达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或《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地方标准DB44/T797-2010)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建议修改为:“拥有有效专利且当年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理由:1、增加拥有有效专利及当年专利申请量作为企业申请贯标资助的前置条件,避免政策漏洞,防止无知识产权企业趋利贯标行为;2、目前我省已全面推行国家标准认证,我市也基本没有企业实施地方标准认证,建议删除《实施办法》中对企业贯彻地方标准认证的资助内容。

    5、第三条第11点【建立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相互转化机制】“对我市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上升为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建议修改为:“对我市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理由:发明专利转化为标准,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体现。行业标准是规范一个行业范围的生产活动,市场行为的标准,理论上覆盖范围较之于地方标准更广,应当予以适当资助。

    6、第四条第12点【加强宣传等基础工作,增强全社会专利意识】建议增加对我市学校在校学生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的作品申请专利发生的代理费用给予资助:发明专利不高于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不高于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不高于1000元/件”内容,理由:近年来,我市学校在校学生创新意识有所提升,但专利申请积极性不高,很大原因在于专利代理费用较高,对无收入学生群体来说是一笔较大负担。对在校学生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的作品申请专利代理费用予以资助,能更好保护学生创新成果,提高创新动力。

    7、第五条第16点加大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力度】“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建议修改为:“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元。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显示有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人是企业的给予每件资助1万元,是个人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提高全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对我市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理由:1、较之于省内同类地市,现行《实施办法》对专利授权资助力度偏弱,加大专利授权资助具有现实必要性,且我市制定的《清远市鼓励科技创新十条激励政策》对发明专利授权,PCT申请资助作出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和保障实施效果,应当把整合政策内容并纳入《实施办法》;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专利纠纷高发领域,我市企业外观设计保护意识较低,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给予资助,引导企业重视外观保护;3、我市中小企业较多发明专利维持成本负担较重,建议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年费资助。

    (四)为适应专利事业发展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实施办法》需增加的条款。

    1、增加“推动专利金融服务发展”条款,内容包括:“一是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研究制定专利保险补贴办法,推进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服务,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专利险种。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降低专利维权成本和运用过程中的风险,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本地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贷款、担保、保险各类机构给予适应奖励二是加快推进专利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建立由多方风险共担的专利质押融资机制,创新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对我市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成功获得融资贷款的过程发生的价值评估、代理服务费、登记费以及其实际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理由: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融合发展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支撑。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作出的明确要求和部署,上级部门也已将专利金融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目标任务。同时,当前全国多个省市以及省内多数兄弟城市都在大力推行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制定相应了的激励政策,发展专利金融既是大势所趋也是现实需要。

    综上,总体的评估结论为:《实施办法》有必要进行上述修改、完善;在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实施办法》有必要继续实施。

    根据上述评估结论,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等规定,本评估报告在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修改《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计划《实施办法》由我局具体组织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后重新发布,修改程序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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