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和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09-30

一、起草背景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为全面加快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建设,提升科技型企业源头培育能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科技局起草了《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全面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通过制定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管理运行机制,将进一步激发孵化器建设动能,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能力,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服务全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走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储备力量。

三、申报时间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年度只组织一次申报,申报通知将发布在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含基本内涵、认定条件、工作流程、管理与考核、责任和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一)阐明基本内涵。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提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孵化器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二)界定认定条件。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实行认定管理。同时,重点在运营机构、管理团队、场地面积、在孵企业(项目)条件、毕业企业条件,导师工作机制、服务体系、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制定了详细的认定标准。具体条件如下: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企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含项目)不少于5家(项),鼓励孵化机构培育出毕业企业。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可为在孵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信息、咨询、法律、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同时应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研发平台和支撑体系。

6.必须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项目)入驻条件。

第六条在孵企业(项目)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项目需在进驻6个月内注册成为公司;

2.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产品及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范围;

3.至少拥有1件自主知识产权,且开发的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第七条 毕业企业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至少有3件(包含3件)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3.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明确认定工作流程。明确认定需提供的材料,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市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经局务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具体如下:

第八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基本程序:
    1.申请认定。孵化器运营主体依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清远市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查。

2.项目公示。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由清远市科技局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清远市科技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3.发文认定。市科技局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发文认定。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清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申报书》;

2.法人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4.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5.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提供租赁合同证明和合作协议文件);自有场地的,需提供产权证明;

6.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7.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建设情况介绍。

(四)明确管理与考核。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要积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项目)成长加速机制,提高创业企业(项目)的存活率。提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育单位予以整改或撤销认定资格。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要积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项目)成长加速机制,提高创业企业(项目)的存活率。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每年应按要求向清远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对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资格。

(五)对《管理办法》的责任、解释权与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评审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