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清远曝光一批餐饮浪费典型案例(2023年第二批)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4-23

    2023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持续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城区新城某茶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清城区新城某茶餐厅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茶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远市某餐饮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清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清远市某餐饮公司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清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佛冈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冈县高岗镇某餐饮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英德市望埠镇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英德市望埠镇某酒楼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山县黎埠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5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阳山县黎埠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某酒家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家未能提供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培训记录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七、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早餐店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州市某农庄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连州市西江镇某农庄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国家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人人有责。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应根据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为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该法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但目前仍有部分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更有甚者,为一己私利,在接待消费者就餐时诱导或误导顾客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有违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浪费行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形成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