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什么?能否用于交易、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用于交易或质押融资:
无形性。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因此,在其交易、质押等活动中不仅需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同时还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等,以确保知识产权的转让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
期限性。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期限或因其他原因(如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等),知识产权则会成为公共产权。
专有性。知识产权只允许知识产权合法拥有人使用,在没有法律或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地域性。知识产权只有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地区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2.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a.具有财产属性。
b.可以交易转让。
c.无产权纠纷。
d.质押期间其权利仍在保护期内。
3.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权利人及办理有何规定?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专利权质押融资签订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的一般内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c.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d.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e.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选择约定的事项:
a.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b.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c.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d.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5.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登记机关和办理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当事人也可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系统网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网上提交申请后,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纸质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并在信封上注明需要办理的业务类别。
6.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后提交哪些文件?
a.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b.专利权质押合同;
c.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d.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e.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7.专利权质押融资常见的不予登记情形有哪些?
a.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b.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c.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d.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e.专利权部分无效,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f.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g.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h.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i.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j.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