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宣传知识问答 (第十期)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5-08

第十期(万慧达案件案例浅析


  1.商标法:商标维持注册

  万慧达代理他人针对景东陶瓷集团注册的第21类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件中,国知局认定,争议商标由中文“景東”、其对应汉字拼音“JING DONG”及图形组成,其整体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景东”,且“景东”为被申请人企业字号,同时结合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使用宣传材料、有关报道及其所获荣誉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在陶瓷产品上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因此争议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应不易使相关公众认知为地名,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2.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石林集团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35类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现场表演”等服务上的第1764414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汉字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商标法: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万慧达代理中信集团申请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国知局认定,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本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向国知局提交的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被国知局接受。


  4.商标法: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万慧达代理太仓聚一堂公司申请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接受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5.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泰康保险集团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35类“泰康民利”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等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

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泰康”、“泰康云”等的显著部分“泰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6.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天天快递公司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39类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天天快递”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关于禁止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定。


  7.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完美(中国)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3类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MARIE-ANNE”等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上较为相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8.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完美(中国)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29类“PERFECT TASTE”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PERFECTTASTE”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英文部分“PERFECT”,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9.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六福集团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14类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六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或其显著部分“六福”,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10.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维他奶公司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30、32类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维他”、“维他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细微,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部分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定。“维他”、“维他奶”商标经长期宣传及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被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驰名商标,且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有着极高的关联度,被异议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的情形。


  11.商标法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万慧达代理山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的“晋享积分”、“晋享e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接受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2.商标法:商标被不予注册

  万慧达代理北京誉华特公司针对他人初步审定的第9、42类商标异议申请案件中,国知局认定,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前途”,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三十余件商标已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华冠”及“前途”的事实,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在本异议案件中,异议人主动向国知局提交了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未在其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的相关实地调查证据,并说明了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的情况,包括“百程旅行网、自如寓、美乐家、分答、斯凯荣、RENAULTS.A.”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证明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


  13.商标法:商标被宣告无效

  万慧达代理全民快递针对他人注册的第9类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件中,国知局认定,争议商标“货啦啦”与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中文字“货拉拉”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货拉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将相近似文字的“货啦啦”标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吉野家”、“途牛”、“领英”、“中复人人在线”等商标,同时包括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的“货拉拉”商标,故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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