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曝光!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宗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2-04-26

    2021年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72宗,罚没41.12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宗。现公布5宗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1.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远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药案

    清远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注“博达®”“草桉®”“火上云®和“粤桂红®”等注册商标的草甘膦等农药,经商标权利人核实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均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英德市大湾镇某茶庄擅自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英德市大湾镇某茶庄未经申请注册登记,擅自在其销售的茶叶罐外包装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使用“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山县某商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阳山县某商店购进专利权已宣布终止的宝立固®BALICO强力胶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并处罚款16.75元。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佛冈县石角镇某奶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佛冈县石角镇某奶茶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饰装潢、宣传广告、奶茶杯、点餐牌等处使用“古茗”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奶茶杯,并处罚款30000元。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清城区某蛋糕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冰墩墩标志案

    清城区某蛋糕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在其加工的蛋糕上使用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并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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