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以及省委李希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及省医保局救治保障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救治保障,即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一、建立健全疫情救治保障工作机制
成立市医疗保障局和各县(市、区)医保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工作责任。配合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定点医院、药品采购平台的联动沟通机制。
二、落实各项医疗保障及救助政策
一是对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
二是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时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三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开展“二次救助”,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负担 ,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清算。
四是疫情相关医疗费用专项实行按项目付费,不纳入总额预算控制范围,确保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三、加大疫情防控专项周转资金投入
在正常按月预付周转金的基础上,专项对定点医院划拨了疫情防控救治周转资金,并已于1月23日全部到位,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四、建立疫情药品、耗材选点监测及每日报送制度
组织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在辖区内选点监测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情况,及时预警异常波动。建立监测信息每日报送制度,每日定期上报省医保局,一旦出现相关异常情况,迅速现场核实,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