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制度》《清远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3-27

 局机关各科室、清城分局、清新分局、各县(市)医保局: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制度》《清远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三项制度”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2.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制度

  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完善执法信息内部公开、审核、撤销、更新等流程,保障执法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执法信息透明度,根据《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执法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局基金监管科提供的执法信息挂网公示、信息撤销及更新工作。

  市局基金监管科对执法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执法信息合法性审核。

  第五条  下列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一)本市医疗保障机构职能、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二)本市医疗保障权责清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三)现行有效的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医保待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等政策,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年度汇总及分析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执法信息。

  第六条  执法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必要时,可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用语;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执法信息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局基金监管科在完成文件起草后,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审核;

  (二)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对执法信息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完成审核后,报局基金监管科分管领导审批;

  (四)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完成审批的执法信息进行挂网公示。

  对拟发布执法信息,如有必要会签有关部门的,应事先完成外部审批流程后公开。

  第九条  行政处罚执法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公示,其他执法信息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有关执法信息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删除:

  (一)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市局相关科室认为执法信息需要进行更新的,应按本制度第八条进行挂网公示。

  第十二条  各县(市)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审批表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制度.png

附件2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各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电子记录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专家评审意见、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记录包括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现场采集数据并上传数据平台等。

  第四条  市局、各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管理应当指定专管人员负责。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音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

  第六条  行政处罚音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违法违规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二)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处罚过程。

  音像记录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文书记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七条  鼓励本市医疗保障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数据,形成电子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行动结束后24小时内,制作《音像记录移交清单》,载明移交音像记录名称、音像记录内容摘要等有关内容,将相关音像记录移交专管人员。特殊情况下,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移交并确定合理的期限。

  专管人员收到相关音像记录后,在《音像记录移交清单》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妥善保存。音像记录不得由执法人员自行保存。

  第九条  行政处罚音像记录信息可以运用刻录光盘、存储器等形式保存,并采取相应措施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条  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制作《材料移交清单》,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移交专管人员签收。专管人员按顺序对移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且做好登记记录后,本单位人员可以使用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登记记录应当载明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部门、使用人等有关内容。

  非本单位人员需要使用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依照本制度做好记录后,由专管人员提供纸质复制件、音像记录复制件或电子记录打印件等。

  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已归档的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

  第十二条  市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形成的信息;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远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清单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png

附件3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各分局进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下简称“集体讨论”)应遵循依法审议、权责一致、民主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讨论实行办案部门发起制。由案件具体承办部门根据所在单位分管执法领导意见,发起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请求。

  第五条  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参加该案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未作出正式处理前,参加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市局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调查意见与案件审核意见不一致的;

  (四)市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集体讨论以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形式进行。

  市局基金监管科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分管领导审阅。

  案件审理会议召开前,局基金监管科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发参加会议的人员,并通知其会议时间、地点。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会议。

  第九条  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报告等。

  第十条  集体讨论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暂时主持工作的同志主持。会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提出处理建议;

  (二)案件审核人员发表对案件的审核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证据、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案件处理等内容进行审议,并逐一发表意见;

  (四)市局主要负责人或暂时主持工作的同志综合案件情况及相关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对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违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六)其他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并将《集体讨论记录》归入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而未经市局集体讨论,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履职不当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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