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6-19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0〕37号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府办〔2014〕4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负担,减少办事环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7月1日后(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含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退休人员),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须按规定一次性同步趸缴至规定缴费年限,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仍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按清府办〔2014〕4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固化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前划拨标准(134.58元/月)执行;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每年应协调民政、公安、政数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数据对碰和筛查,确保退休人员医保人个账户领取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三、2020年7月1日前已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含1-4级伤残退休人员),从7月1日起,不再缴纳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2020年7月1日前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存在欠费的(含符合条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补缴至2020年6月(不计征滞纳金),缴费到账后,补缴期间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划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2020年7月1日前,已依法依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退休人员趸缴的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管理;退休人员所需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当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上月实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数乘以在职职工每月补充(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核定全市所需资金,并在每月15日前拨付给城镇职工补充(大病)医疗保险承办单位。

  五、请清远市税务局和清远市社保局及时按通知要求协助做好征收和医保信息系统调整以及政策解读工作,确保退休人员7月1日起按时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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