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0〕7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全市各有关部门、参保人: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工作,落实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延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现就有关工作和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各县(市、区)医保、税务、社保应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和督促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做好延长缴费期的宣传工作;不限于通过相关媒体、短信、微信、电话、服务前台、部门官网、公众号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到户、到人,确保按时完成参保计划。
二、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参保人未按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停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21年2月28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视为2021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相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各级社保部门应及时恢复延缴期间缴费到账参保人的待遇资格和待遇追溯相关工作。
四、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医保待遇正常享受。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