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主动公开〕
清医保待函〔2021〕35号
关于人大建议将失(残)独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参保范围(第2021006号)的答复
谭玉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将失(残)独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参保范围的建议》(第20210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规定,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大病救助对象。目前,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未单列将“失(残)独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参保范围,但对“失(残)独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确定为特困家庭成员(含孤儿)、低保,残联部门认定重度残疾人员(Ⅰ至Ⅲ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等(详见附件)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均纳入政府全额资助范围。
对非特殊困难失(残)独家庭成员是否纳入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我局将积极向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在国家和省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做好我市医疗保障政策调整。
附件:关于明确我市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方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下载)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