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8-02

  〔A〕

  〔主动公开〕

  清医保综函〔2021〕74号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会议第20210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清城工作组:

  市政协七届会议《关于医院收费凑整,患者质疑现行制度的建议》(第2021096号)提案已收悉,经综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单位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于2015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规定:“经会有关部门同意,对《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现金结算尾数取舍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195号)等政策文件予以废止”。我市目前执行的《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8年版)》也无“凑整费”相关收费项目。清远市妇幼保健院仍然执行粤价〔2000〕195号,实行“四舍五入”的“凑整费”做法不符合收费政策。

  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确定由省医保局管理,地市无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省医保局于2021年4月15日印发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也无“凑整费”相关收费项目,通知中明确规定:“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2021年5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发出《关于开展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结算尾数取舍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通过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服务收费结算尾数取舍问题开展检查。目前,已督促我市公立医院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收费结算尾数取舍问题的自查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办理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和局直属医院开展自查和整改。并重点督促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整改,据统计,该院2016年至2020年医疗收费“舍”25986.96元,“入”25795.90元,对比少收191.06元,现市妇幼保障院在HIS系统中,作了结算取舍修改,医疗服务项目均结算至人民币最小币值数,HIS系统的各项调整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我局将继续加大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也将加强我市医疗服务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政府和医保部门公信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贵组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好医疗保障工作。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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