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清远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落地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27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在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的共同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将由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定制一款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以下简称“清远惠民保”),开展和实施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远市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主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联合组成“共保体”共同承办。

  二、“清远惠民保”非政府主办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定制的一款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市场化运作,用于补充保障政府主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并负责投保、理赔、解释等工作。

  三、“清远惠民保”保障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保持一致;待遇理赔与基本医疗保险无缝对接,实现“一站式”结算;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9元,由参保人自愿选择购买。清远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不受身份、年龄、既往症等条件限制,均可以购买“清远惠民保”。

  四、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清远惠民保”保费支出,参保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可实现线上投保直接扣费。

  五、为推动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障和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请各单位积极参与宣传,引导和动员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群众做好“清远惠民保”的投保工作。

  六、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充分掌握《清远惠民保产品方案及责任细则》(见附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共保体”成员单位做好推广工作;加强社会舆论监测,如发现“共保体”成员单位以“夸大宣传、投保返现”等行为恶意竞争诱导参保人投保、造成不良社会反映的,要及时报告清远市相关指导单位。


附件:

1.“清远惠民保”投保缴费二维码

2.“清远惠民保”保障方案及责任细则(点击下载后查看)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清远惠民保”投保缴费二维码

图片1.png

“清远惠民保”将于2021年12月28日正式启动,参保人可关注“清远惠民保”公众号进行投保缴费,亦可以扫码各承办保险公司二维码投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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