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清医保综〔2022〕18号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关于取消非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清医保待〔2020〕51号)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分析医疗机构申报的价格成本、比对同类项目价格、专家论证、参照省医保局制定的参考价等方式,制定了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内容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新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8项〔按《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编码,下同〕;新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3项;补充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项。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三、执行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匹配、收费系统调试等工作,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附件:
附件1.新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xls(点击名称下载)
附件2.新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xls (点击名称下载)
附件3.补充定价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表.xls (点击名称下载)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