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1-10

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3〕2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工作

  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留观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其他疾病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按照我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入院日期计算,自2023年1月8日起,入院或留观时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以及住院或留观期间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自确诊之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原检测转为阴性,或病情恢复达到国家卫健部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最新版的出院标准并解除确诊,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后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为本地参保群众办理出院或中途结算手续,并做好新型冠状感染患者信息收集、填报工作。

  (二)2023年1月8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医疗费用按原政策享受全额保障。

  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工作

  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我市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另文印发)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及年度限额,按70%报销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参保患者负担,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

  使用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外的药品,以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

  三、做好异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一)住院患者:异地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由各医疗机构将患者基础信息报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级医保部门结算。

  (二)门诊患者:对省内异地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机构能够进行联网结算的直接联网结算,不能联网结算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跨省参保患者统一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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