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清远市口腔种植和新型冠状病毒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3-01

关于公布清远市口腔种植和新型冠状病毒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清医保综〔2023〕1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和《关于取消非公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清医保待〔2020〕51号)等要求,通过分析医疗机构申报的价格成本、比对同类项目价格、参考省医保局提供的参考价,完成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制定了各级别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15项、新型冠状病毒类5项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2)。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内容

  省医保局公布的整合口腔种植类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新增新型冠状病毒类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项。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无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执行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进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须把握全流程调控不突破总控目标的原则,我市公立三级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查、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总和)价格原则上控制在4035.6元以内,最高不得超过4128元,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价格标准分别按三级医疗机构价格下浮10%、16%,种植牙及牙冠等相关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零差率另行收费。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匹配、收费系统调试等工作,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附件:

附件1:清远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点击名称下载)

附件2:清远市新型冠状病毒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点击名称下载)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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