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8-14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市于2018年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3号)(以下简称《方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9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我局对《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方案》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是否需要对《方案》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31日征求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等5个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5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4个单位无意见,1个单位有反馈意见,已采纳;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集到意见。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方案》作为我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指导性文件,得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遍遵守和执行。《方案》实施后深化了我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取消了医用耗材加成,规范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达到预期目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合法性方面

  该《方案》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清远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3〕5号)等有关程序规定制定,故合法性无异议。

  (三)合理性方面

  《方案》中明确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提出了全面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工作目标、实施对象、工作措施、组织和保障、实施开始时间等相关内容。执行期间我局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共开展了4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评估。其中2019年7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委托广东省健康中国研究会开展了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的政策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清远市抽样医疗机构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基层医院补偿率99.29%,中医院补偿率43.19%,专科医院补偿率67.76%,综合医院补偿率154.74%,总体补偿率为127.73%,总体补偿到位,但各类型医疗机构补偿差异较大,中医院和专科医院补偿率较低。2020年12月,我局委托广东省医药价格协会对我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广东省21个地市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横向、纵向对比,清远市4802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未拆分项目情况统计,不包括暂不定价项目)中,共有36项医疗服务项目为全省最低价,有191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省最高价,全省最高价格的项目占比高达40%。评估结果显示:清远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高于珠三角地区,区域间价格不合理,2022年6月15日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64项。

  (四)协调性方面

  随着医疗服务项目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方案》所依据的上级政策存在更新情况,《方案》实施期间,省医保局进行了8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修订和新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要求,我市须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2021年8月15日起整合我市医疗服务儿童加收项目(574项)并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平移收录在《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清医保综函〔2021〕67号)内。

  (五)可操作性方面

  《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医疗服务收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巩固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方案》措施高效、便民,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行文规范方面

  规范性文件的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不影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方案》的反馈情况

  相关单位反馈情况:市司法局对《方案》提出意见:“一是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7 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建议根据规定对《通知》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二是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建议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的,应当报送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若经评估后,贵局拟对《通知》进行修改、延期,建议按规定送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报我局备案。”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从总体上看,《方案》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但随着医疗服务项目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方案》所依据的上级政策更新,现行《方案》需适应深化医疗服务项目改革和上级政策更新的要求。

  (二)下一步建议。《方案》到期后自动失效,按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按程序明确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施行。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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