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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清医保综函〔2024〕37号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慧萍委员:
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大妇幼专科医院医保政策扶持力度的提案》(第20240248号)提案已收悉,经深入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中“对于六岁以下儿童的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不超过30%的加收政策。”的文件精神,诊查费和检查费等非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项目不在加收范围内。
二、2018年,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清远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3号)》文件,明确我市儿童加收项目实行不超过20%的加收政策。2021年,经征求各相关单位和全市医疗机构意见,以妇幼类医疗机构使用频次高的项目为基准,结合我市实际,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确定清远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的通知》(清医保综〔2021〕42号),对全市六岁以下儿童加收项目进行规范,将574项儿童治疗和手术类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统一加收20%。
三、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六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时进行评估优化,加大相关政策宣传,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我局将认真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