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0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7-30

  〔B〕 

  〔主动公开〕

  清医保待函〔2024〕47号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0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王智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康复长期住院医保病人的结算方式按“床日结算”的建议》(第20240003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康复病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3号)有关要求,我局已启动康复病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起草了《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康复病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并完成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本次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省统一康复病种范围,拟选取脑梗死、脑出血、脑肿瘤、颅脑损伤及脊髓损伤等五大类疾病作为第一批病种进行康复病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二是康复病种拟实行“按床日日分值”结算。将康复病种治疗过程分为急性期、康复期和稳定期,相应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期结算。对于康复病种急性期(手术治疗)的住院费用继续实行DIP付费,按病例入组的相应病种分值进行赋分并结算支付,对于转入康复科(含中医康复科)需要长期住院康复治疗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入院登记的医疗(康复)类别分为康复期和稳定期,按床日日分值结算。

  三是完善康复病种考核机制。结合康复患者住院时间长、重复住院率高等特点,拟明确康复病种不参与DIP付费的重复住院率和七天返院率考核。

  四是完善转诊服务。鼓励康复医疗服务下沉基层,畅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院等转诊渠道,拟明确康复病种患者住院转入基层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个人不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并按转入医疗机构级别享受医保报销标准,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减轻参保人负担。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和专家论证结果,修改完善并尽快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康复病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要求的通知》,不断完善我市康复病种医保支付办法。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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