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9-29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4〕4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全市各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2〕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一)202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79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共679元。

  (二)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符合规定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居民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费用。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31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2025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中途暂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的,在一年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在中止职工医保缴费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并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中止职工医保缴费超过3个月或在非集中征缴期内办理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新落户人员、退役士兵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途参加居民医保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我市资助参保范围的特殊人员,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自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秋季入学高等院校就读大学生及由高等学院统一参保缴费的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到账后,可在参保登记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通过省职教城(清远)各院校办理参保的学生,相关待遇按职教城学生参保有关政策执行。

  三、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特殊人员(特殊人员范围见附件)外,已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参保人可通过关注并登陆“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粤医保”“粤税通”等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自行缴交居民医保费。

  2.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员通过“粤税通”或到所属参保地税务部门办理签约扣款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扣缴费。

  3.税务部门前台缴费。参保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机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等二维码缴费。

  4.银行网点缴费。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我市各银行网点缴费。

  (二)缴费期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基础信息的(参保县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应在缴费前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更正。新参保人员应先到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含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后再选择上述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三)选择参加我市2025年度居民医保的,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前暂停清远市外医疗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四)全日制院校、中职技校的学生,由学校统一造册,报学校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含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参保登记,学院在税务进行申报缴费,生成申报缴费信息后学生可自行通过线上渠道自助缴费,亦可由学校统一到税务机关或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五)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1.特殊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市级医疗救助基金100%全额给予救助(补助)。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外市居民医保的特殊人员,不再享受我市居民医保资助参保。

  2.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相关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特殊人员名册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缴费期内有新增特殊人员或人员身份变更的,须在12月15日前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人员信息变更名单。

  3.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员的参保核定,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市医保服务中心,由市医保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进行缴费,并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到账后,由市医保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缴费到账确认手续。

  4.落实特殊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允许未参保的特殊人员在身份确认后办理中途参保登记和身份变更,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

  5.参保缴费期间(2024年9月——2024年12月31日)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特殊人员但个人已缴费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退还;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发生身份变化的,不再进行居民医保费退费或追缴。

  (六)已依法依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跨制度、跨统筹区重复参保的,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核实确认为多收、错收、重收的,以及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在缴费一年内向属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费,具体退费经办流程由市级税务部门统一制定。办理退费时,其所属缴费期间已享受的医疗保障相关待遇须同时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七)各级税务部门依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额进行征缴,已征缴的居民医保费直接全额划入至清远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

  四、建立特殊人员医保数据共享机制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内,由县级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将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员全量名单报送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经数据比对后为符合条件的特殊人员办理资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增认定且未参保的特殊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报送。

  (二)市乡村振兴局每月10日前,向市医保局提供在册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名单,由市医保服务中心为其维护医疗救助身份标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每月10日前向同级医保部门推送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尘肺病患者和麻风病患者的人员变更数据,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为其维护医疗救助身份标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各县(市、区)医保部门收集同级各主管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数据后应做好参保属地、缴费信息、生存状态等数据比对,将比对、维护结果反馈至相应主管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省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细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联动,协力推进。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组织责任,做好联系协调工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医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参保登记核定及缴费入库各环节顺畅有序。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及时划拨资助参保所需资金。

  (三)数据共享,精准救助,有效保障。特殊人员各主管部门要按时及时做好特殊人员身份确认认定、有效期变更工作确认,并与政数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和数据传送共享等工作,确保特殊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服务到位,防止漏保。为保障特殊人员医保关系和待遇有效接续,防止因病再次返贫,2024年12月31日前退出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人,停止资助其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各主管部门务必要精准通知到户、到人,确保其自行按时足额缴纳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

  附件:清远市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全额补助的特

  殊人员范围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清远市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享受全额补助的特殊人员范围

  清远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市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的特殊人员范围为: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负责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负责部门:各级乡村振兴部门)

  二、其他符合全额资助参保条件的特殊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清远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三级的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负责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扶助对象的条件。(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且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女孩。包括符合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人群范围应同时符合《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及《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奖励优惠对象的条件。(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经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收治条件且已收治的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五)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六)麻风病患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麻风病的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七)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八)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五老”人员。(负责部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资助参保特殊人员享受医疗救助保障人员范围: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及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在特殊人员身份有效期内同时享受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待遇,其他特殊人员仅享受资助参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