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50发布时间:2024-10-12

  2022年1月28日,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市医保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清医保监〔2022〕1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清府〔2023〕5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办法》开展了评估工作。

  二、《办法》的评估组织工作

  我局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联合市财政局成立《办法》评估小组,其评估小组由1名组长(胡荣志)、2名副组长(曾锐明、朱锐金)、3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姚祖健、叶芷芮、徐莉莉)、1名市医保局公职律师(邓宝儒)组成。我局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办法》实施评估意见的公告,截止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函,截止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8个单位答复,其中2个单位共提出3条意见及建议,其余6个单位均未对《办法》提出修订意见,2个单位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三、《办法》的实施绩效

  该《办法》自施行以来实施奖励1宗。该《办法》作为我市奖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一部规范性文件,旨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使对举报行为的奖励有法可依,有效促进了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四、《办法》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小组在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了关于《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一)反馈情况

  1.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实施评估。”

  2.市司法局提出:“一、建议根据《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开展评估;二、若经评估后,贵局拟对《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完善或废止,建议按规定送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报我局备案。”

  评估小组认为上述意见可以采纳。

  (二)评估结论

  该《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对1宗有效举报兑现了奖励,对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取到了一定效果。因《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且广东省医保局、财政厅于2023年11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医保规〔2023〕6号)(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且市医保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细则》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县(市、区)医保部门遵照执行,建议报市医保局党组会议同意该《办法》到期后自动失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根据上述总体评估工作,形成了本评估报告。参考《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将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已报市医保局党组会议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办法》到期后自动失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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