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一丰大药房:
2024年9月23日,我中心工作人员到你药店核查,发现存在:1.药店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2.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他人等问题。
根据《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四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八)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十)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解除清远市清城区一丰大药房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时间自2024年10月23日生效,同时收回“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铭牌。
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