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远市“免陪照护服务”等项目价格的通知
清医保综〔2025〕15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免陪照护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3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省医保局制定的最高限价,通过分析医疗机构申报的价格成本、比对同类项目价格,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确定了我市各级别医疗机构“免陪照护服务”“经照射自体血回输”和临床量表评估类等项目价格(详见附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内容
“免陪照护服务”“经照射自体血回输”和临床量表评估类等服务项目价格。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无医保统筹基金结算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匹配、收费系统调试等工作,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附件:
1.“免陪照护服务”项目价格表
2.“经照射自体血回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