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医保发〔2019〕1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全市各有关部门、参保人: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工作,落实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延长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各级医保、税务、社保等部门应协调各乡镇(街)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做好延长缴费期的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到户、到人,并切实做好各项征收工作。
二、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未按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暂停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20年2月29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视为2020年度正常参保缴费,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各级社保部门应及时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