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障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完善执法信息内部公开、审核、撤销、更新等流程,保障执法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执法信息透明度,根据《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执法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局基金监管科提供的执法信息挂网公示、信息撤销及更新工作。
市局基金监管科对执法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执法信息合法性审核。
第五条 下列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一)本市医疗保障机构职能、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二)本市医疗保障权责清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三)现行有效的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医保待遇、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等政策,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年度汇总及分析报告;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执法信息。
第六条 执法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必要时,可通过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对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用语;
(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执法信息发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局基金监管科在完成文件起草后,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审核;
(二)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对执法信息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完成审核后,报局基金监管科分管领导审批;
(四)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完成审批的执法信息进行挂网公示。
对拟发布执法信息,如有必要会签有关部门的,应事先完成外部审批流程后公开。
第九条 行政处罚执法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公示,其他执法信息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有关执法信息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删除:
(一)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市局相关科室认为执法信息需要进行更新的,应按本制度第八条进行挂网公示。
第十二条 各县(市)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局综合法规和医药服务管理科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执法信息公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