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部门: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委托依据和委托权限: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机关兹委托受委托部门在清远市范 围内,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医疗保险待遇、骗取医疗保 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等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受委托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在委 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 取医疗保险待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 登记等行为进行处罚。超出委托权限作出的行为,由受委托部门 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 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