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24

  委托机关: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部门: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委托依据和委托权限: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机关兹委托受委托部门在清远市范 围内,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医疗保险待遇、骗取医疗保 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等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责任:受委托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在委 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 取医疗保险待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 登记等行为进行处罚。超出委托权限作出的行为,由受委托部门 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 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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