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清远清城颐华医院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2MA54WD1R7R | 法定代表人 | 邓** |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 清远清城颐华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件 | ||||
决定文书名称 |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文书号 | 清医保罚字〔2022〕第4号 | ||
违法依据 | 该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备"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在2021年11月9日、12月27日两次前往你院进行现场调查,对你院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0日的检验项目的收费价格、检验方法和检验试剂耗材进销存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发现你院检验项目(或者检验方法)收费存在串换和虚构情况,共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仟零陆拾元零角肆分 | ||||
处罚依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退回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仟零陆拾元零角肆分(¥536060.04)(职工:7319.40元;居民:528740.6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壹仟叁佰肆拾叁元零角玖分(¥741343.09);并责令该院暂停检验项目结算6个月。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74.134309(万元) | ||||
罚款金额 (万元) | 74.13430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30 | 执法主体名称 |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