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4034
关于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的决定
清医保监〔2024〕54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清人社〔2017〕207号)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