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5007
关于延长《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清医保待〔2025〕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规定,经梳理评估,决定将《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2月28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