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政策的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0-03-1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具体解读如下:

  一、减半征收政策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二、减半征收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减半征收执行时间及缴费费率

  减半征收时间为2020年2至6月,减半征收费率按我市2019年3月实施阶段性降费前费率的50%进行确定(即:6.5%*50%=3.25%);2020年7月起所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继续执行原阶段性降费6%费率。不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照原清府办〔2019〕6号阶段性降费后的费率6%进行征收。

  由于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实施合并征收,以上费率未包含生育保险费率1%,因此减半征收后费率合计为4.25%,原按清府办〔2019〕6号阶段性降费后费率合计为7%。

  四、减半征收和延缴期间待遇及基金预算

  减半征收和延缴执行期间参保人所有待遇标准不变;结合全市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病种分值结算规则,因减半征收造成当期基金少征收部分,可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适当划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合理调整2020年度医疗保险基金预算。

  五、延缴期限及缴费申报

  原已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减半征收和缓缴期间税务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做好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其缴费可在规定缓缴时间内完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解除后,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应按规定补办缴费手续;税务部门应按应保未保的职责分工,督促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及时补办缴费手续。减半征收期间已按时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退回金额(退费金额=申报缴费工资总额*6%-申报缴费工资总额*6.5%*50%),并会同市财政和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做好退款工作。

  六、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待遇保障

  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对执行减征和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已办理参保登记或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手续但未缴费到账的,期间参保人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给予“一站式”直接记账结算;缓缴期限后仍未按时完成缴费到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有关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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