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废止〈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01-02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 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3月10日,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0〕4号),主要明确了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降费。2021年2月2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1〕13号),明确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继续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恢复至降费前,至此,《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所明确的条款执行期已过。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需对《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1〕86号)进行废止。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对《清远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清医保待〔2020〕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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