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美林湖水镇T区地块一规划条件批后公告

来源: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访问量: - 发布时间:2019-06-06

 美林湖水镇T区地块一 批后公告

    我局收到 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 提出的 美林湖水镇T区地块一规划条件 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并依法予以批准(许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批后公告。

一、项目位置: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新民村烂瓦窑

    二、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验收之日止

    三、公示方式和地点:

     、项目建设用地现场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zrzyj/

     、清远日报

     、其他

 

                                            

                                                  2019-06-06

                                      

 

项目概况: 根据《清远市美林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核发规划条件:(1)二类居住用地(R2)面积为49862.58平方米,可兼容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B1),1.0<容积率≤3.0,49862.58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49587.74平方米,可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率≤20%(即商业计容建筑面积≤29917.55平方米),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建筑限高80米,需配建1处垃圾收集点(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1处文化室(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处卫生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2)商业用地(B1)面积为3526.64平方米,容积率≤1.3,计容建筑面积≤4584.63平方米,建筑密度≤45%,绿地率≥20%,建筑限高24米,需配建1处肉菜市场,地块位置建议根据现状场地情况在总平面方案中灵活布置,只允许在单元范围内调整且用地规模不得减少。(3)社会停车场用地(S42)面积为2976.22平方米,容积率≤0.1,计容建筑面积≤297.62平方米,建筑密度≤10%,绿地率≥20%,建筑限高12米,需配建1处公交首末站,地块位置建议根据现状场地情况在总平面方案中灵活布置,只允许在单元范围内调整且用地规模不得减少。(4)城市道路用地(S1)面积为10217.14平方米,根据控规图则,其中有5247.63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按二类居住用地(R2)的指标计容,有820.93平方米城市道路用地按商业用地(B1)的指标计容,其余4148.58平方米不予计容,即计容建筑面积≤16810.10平方米,其中商业计容建筑面积≤4215.79平方米。(5)综上,该地块综合指标为:总用地面积66582.5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兼容商业用地(B1)、城市道路用地(S1)和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其中不计容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为4148.58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62434平方米,1.0<综合容积率≤2.74,62434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171280.09平方米,可兼容商业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率≤22.61%(即商业计容建筑面积≤38717.97平方米),综合建筑密度≤28.33%,综合绿地率≥28.83%,建筑限高80米,需配建1处垃圾收集点(独立占地,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1处文化室(建筑面积≥200平方米)、1处卫生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1处公交首末站(独立占地,用地面积≥2976.22平方米)、1处肉菜市场(独立占地,用地面积≥3526.64平方米),其中公交首末站和肉菜市场地块位置建议根据现状场地情况在总平面方案中灵活布置,只允许在单元范围内调整且用地规模不得减少。(6)项目须进一步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7)地块内的规划道路按规划条件图中明确的路网执行,且不得围闭。(8)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集中绿地等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执行和落实。(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等相关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项目已批出。

附图:

区位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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