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完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
特发此通知
通知书编号: | 4418022024HY0201428 | ||||||||||||||
建设单位: | 清远市红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清远)红润谷科技产业园W01污水处理站、W02垃圾收集站 | ||||||||||||||
建设地址: |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丰工业区 | ||||||||||||||
占地面积: | 349.55 ㎡ | 总建筑面积: | 902.38 ㎡ | ||||||||||||
建筑层数: | / 层 | 地下层数: | / 层 | ||||||||||||
建筑高度: | / m | 地下深度: | / m | ||||||||||||
公建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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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1、WO1污水处理站:占地面积65.95平方米,建筑面积618.78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31.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486.88平方米,地上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6.3米,地下层数1层,地下建筑深度4.65米; 2、WO2垃圾收集站:占地面积283.6平方米,建筑面积283.6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283.6平方米,地上建筑层数1层,建筑高度3.9米。 |
遵守事项:
一、本通知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可以投入使用的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通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经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擅自改动或者变更用途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改动的单位(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