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完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
特发此通知
通知书编号: | 4418022024HY0236413 | ||||||||||||||
建设单位: | 清远市供排水处理中心 | ||||||||||||||
项目名称: | 清远市飞来峡污水处理厂工程1#综合办公间、2#1号综合设备间、3#1号仪表及加药间、4#格栅、沉砂池、提升泵间、5#1号综合反应池、6#巴式计量槽、7#1号污泥储存池 | ||||||||||||||
建设地址: |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交警中队西侧 | ||||||||||||||
占地面积: | 1208.17 ㎡ | 总建筑面积: | 606.34 ㎡ | ||||||||||||
建筑层数: | 2 层 | 地下层数: | / 层 | ||||||||||||
建筑高度: | 12.3 m | 地下深度: | / m | ||||||||||||
公建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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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
遵守事项:
一、本通知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可以投入使用的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通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经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擅自改动或者变更用途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改动的单位(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2024-09-04